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26日下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第16号公告)规定:“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”
上述“不得作为税收凭证”到底是啥意思,估计不是学财务或会计的可能不是太理解,我在这给大家解释下,“不得作为税收凭证”就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。这意味着如果接受了没有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,那么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就不准扣除,公司会白白损失发票金额25%的税款,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。
那如何开具发票和填写开票信息呢,我在这里教给大家一个窍门,那就是:只要发票上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,就需要求对方必须填写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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